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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裁判要点
编辑: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19-6-18  浏览量:3534
 


北京刑事律师: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数量、涉案人员、金额等均不断攀升。为梳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问题,本文根据“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及“无讼案例”等裁判文书搜索网站,收集了2014年至2016年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8件191人。通过对上述案件中基本信息以及抗辩事由的收集整理,初步探讨了近三年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及裁判要点。


一、涉案金额情况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的数额、人员呈显出资金规模大、涉案人员众多的特征。单一案件中非法吸存数额最高可达26亿元,除个别人员涉案金额不足百万元外,几乎全部案件涉案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即几乎全部案件涉案数额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升格标准。


据统计,涉案金额在100万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33件,占全部案件的38%;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不满5000万的案件以及500万以上不满1000万的案件数量分别为21件、17件;分别占全部案件的24%与19%;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共13件;占全部案件的15%。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型情况

近三年来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主要包括:未经批准私自发行投资基金、项目投资、 股权、债权转让、商品回购等方式,其中以项目投资为由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最多,共计37件,占全部案件的42%;以商品回购为由的案件次之,共计19件,占全部案件的22%以发行基金和股权、债权投资为由的案件数量基本一致,分别为15件、14件,分别占全部案件的16%、17%。


三、案件审级与量刑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统计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故绝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仅有3件案件因数额特别巨大,而在中级法院审理。

由于近三年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涉案数额几乎全部达到该罪“数额较大”标准,故在3年以上不满5年量刑区间的人数最多,共计81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42%,因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巨大损失而被判处7年以上重刑的共计17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9%,其中被判处法定最高刑10年的2人(涉案金额26亿元,均为中院审理);同时,被判处5年以上不满7年的较重刑罚的共计23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12%。

虽然从总体上看,近三年北京地区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多在三年以上,但也有相当数量的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较轻或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计47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25%,被判处缓刑的共计20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10%,另有2人被免于刑事处罚,1人单处罚金刑。

(2)刑罚量与量刑情节对比分析

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轻重的首要因素。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元以上的13件,占此类型案件的76%;非法吸收5000万元以上的1件;非法吸收3000万元以上的2件,非法吸收1000万以上的1件。


根据统计,涉案金额过亿元,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无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无论退赃程度,除2起外,均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一起案件数额过亿,但损失全部挽回,另一起为直接为保障房项目融资,退赔部分损失)。此外,对于受害者的身份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在量刑时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海淀区法院判处的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非法吸存的数额为1235万余元,从相对数额上看并不突出,但是由于其吸收存款的对象人数众多(130余人),均为老年人,且大部分赃款未退还,造成的后果严重,故法院仍对其判处7年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与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但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挽回损失、赔偿等情节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根据统计显示,在判处缓刑及单处罚金刑、免于刑事处罚的23件案件中,有6件案件的被告人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由于其退赔了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损失,从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在此类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消除或者基本消除犯罪后果的被告人给予了更为宽宥的刑事政策。


同时,根据统计显示,对于此类案件判处非监禁刑的,涉案数额多集中在100万至300万元区间,共计12件,占此类案件的52%,涉案数额在1000万以下的,共计16件,占此类案件的70%。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有4人的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但仍被判处非监禁刑,主要原因在于其处于整个共同犯罪中的末端,通常仅承担辅助性工作,对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为支撑作用较小。此外,由于这些涉案金额过亿的案件多为公司化管理,在查获犯罪过程中,对大量的涉案公司员工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员也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权衡社会效果后,也随之一并提起公诉。由此出现涉案金额很高,但由于作用很小,而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情况。


四、辩护意见分布与采纳情况

根据调研统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频率从高至低依次为:

①非法吸存数额认定有误;

②.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

③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

④.行为人主管不明知;未进行公开宣传亦即投资项目真实;

⑤.单位犯罪。

从辩护意见采纳率方面分析,辩护意见采纳率最高的是“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采纳率高达61%,其中,二审阶段进行赔偿的辩护意见采纳率达到100%;“非法吸存数额认定有误”的辩护意见次之,达到54%。辩护意见采纳率最低为“未公开宣传”和“主观不明知”,无一被采纳。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项辩护意见无一被采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案件已经处于审理阶段,对于主观不明知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被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所以,该统计数据所展现的情况,仅反映了审判阶段此类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不能简单推而广之。而且根据这一数据反映的情况,辩护人应当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尽力协助犯罪嫌疑人寻找能够证明其主观不明知的证据或事由,形成合理怀疑。同时,对于“未公开宣传”的辩护意见,也应当在审前与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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